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省河流入海河口与海域的分界线,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是关于入海河口与海域分界线的规定。
本条例第二条关于海域概念的解释,界定了海域与陆地的分界线,即以海岸线为基准,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为海域,从而确定了本条例调整的空间范围,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但是,在入海河口处,由于潮汐的变化,河流的冲积,特别是黄河每年夹入大量的泥沙入海,造成了入海河口与海域的分界线始终处于变动状态,致使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部门、黄河河务部门管理权限不清,不利于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管理。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省入海河口与海域的分界线,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更好地加强海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