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本条是关于和解申请的规定。
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也是一项债务清理制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解决债务危机,以争取复苏。从广义上讲,和解包括两种:一种情况是破产法外的和解,也就是私人间的和解;另一种情况是破产法上的和解。而私人间的和解,是由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或者全部债权人达成有关清偿债务的协议,以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催讨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如果这种和解是由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仍然无法避免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催债或者申请破产。为此,债务人必须力求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但是,由于债权人众多,难免会有一些债权人反对和解,所以私人间的和解往往不易达成,况且私人间的和解也难以防止债务人对某些债权人进行额外清偿。为了防止出现这些问题,法院就需要介入。只要有一定比例的债权人同意就可以达成和解的协议,并且赋予和解协议以拘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防止债务人破产清算,这就是破产法上的和解。
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制度成本低,能够给债务人带来再生的希望。如果经营状况改善,债权人也会得到更多的清偿,从而也避免了众多员工失业,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也应当看到,和解程序对于债务人的挽救是有限度的,其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债务人的再生,这与重整制度有很大差异。
和解申请,是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债务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和解的愿望和信心,不积极采取改善生产经营情况的措施,和解不可能获得成功。因此,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申请启动,在法院的适当干预下,由债权人来表决是否接受和解提议。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具体和解办法,以供债权人会议讨论采纳。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简明真实地陈述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等。
(2)债务情况。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所负担的债务总额、性质、清偿期限等必要事项。但对于有争议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数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拟出清偿债务的具体办法,如延期偿付债务、分期偿付债务、金钱清偿债务、实物抵偿债务等,并明确保证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务比例。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进行一次性清偿的,应当有明确的清偿日;进行分期清偿的,应当分别确定每次清偿的期日。全部和解债权的清偿期和个别和解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加以说明。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其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如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已取得他人担保作为和解条件的,应当将担保的性质、范围、担保的实施等事项,或者取得银行贷款允诺的,应当将贷款的数量、贷款条件、贷款使用目的等事项,在和解协议草案中载明。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委派代表参与经营活动,以监督其改善财务状况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可将其作为和解条件列于和解协议草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