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6°c 2023-11-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指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掌握会议进程、维护会场纪律、主持会议讨论事项、完成债权人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