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条是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