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本条是对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作出的规定。
这一条是新增条款。增加这一条款,其目的是防范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通过各种不合理商业安排,将利润转移到受控外国企业,将经营利润保留在外国公司或少量分配,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c
本条中“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的具体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具体判定标准将在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但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判定可通过设置实际税负标准的下限来解决,一些国家的规定可以借鉴,例如: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75%,就表明是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同时,一些国家还定期发布“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黑名单"),或发布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白名单”)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