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本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远不止这些,在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也有设立,他们在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是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的规范,但必须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本条的内容是对这些人民调解组织合法性的认可。从有利于调解的角度考虑,国家允许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