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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1°c 2023-10-2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主旨

本条是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巡视工作人员代表派出巡视组党组织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巡视队伍的形象,而且会严重损害巡视工作的公信力、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必须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此项主要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了解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由于未能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导致没有发现。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这里的“应当发现”,是指巡视工作人员负有发现的义务并具有发现的能力和可能。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应当发现的问题所涉及的对象是巡视对象;二是应当发现的问题属于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三是运用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就能够发现。比如,干部群众对巡视对象违反党的纪律已经有所反映,但巡视干部缺乏警觉性没有引起重视,或者对应当进行深入了解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由于工作和能力上的原因对问题作出错误判断。如果巡视组在一个地区(单位)巡视没有发现重要的问题线索,但巡视结束后不久该地区(单位)发生了严重的腐败案件,就要倒查巡视组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判断巡视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的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巡视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认识能力、工作水平和巡视时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如实报告情况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巡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巡视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所谓“隐瞒”,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将巡视中掌握的情况和问题隐藏起来,瞒而不报。所谓“歪曲”,是指巡视工作人员故意改变所了解情况的表现和问题的性质,或者对事实作出不正确的反映。所谓“捏造”,是指巡视工作人员凭空杜撰,所报告的情况是虚假的,纯属子虚乌有。巡视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如实报告,属于渎职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对于巡视工作人员来讲,保密工作极端重要。保密纪律既是巡视工作纪律,更是政治纪律,必须严格遵守,真正做到守口如瓶、防意如城。巡视工作秘密一旦被泄露,将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巡视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巡视前的计划安排,巡视中的谈话反映、信访举报、拟深入了解的问题,巡视后报告和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泄露或者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行为。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秘密泄露,也可以是公开泄露;可以是交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用影印、摄影、复印等方式泄露,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泄露,都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巡视的基本要求,是巡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重要保证。任何权力都有边界,任何用权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巡视工作人员如果超越权力边界,实施了条例没有赋予的权限或者具体职务层级根本无权实施的行为,就是越权,就是滥用权力,就会造成不良后果。《巡视工作条例》第四章对巡视工作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一是超出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授权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二是超出《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巡视内容;三是超出《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四是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五是进行执纪审查工作;六是未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七是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超越权限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有:影响巡视工作整体安排和巡视制度严肃性;影响巡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查处工作,过早惊动被反映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串供、出逃或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党员权利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等等。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巡视工作中超越权限,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从事巡视工作所享有的职权或者利用从事巡视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执行具体事务的权力;二是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巡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主要是指:利用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特别是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和线索牟取利益,收受被反映人贿赂;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为亲属或请托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利用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牟取利益;在被巡视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通过被巡视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擅自借用和占有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等等。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此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主要是对上述5种情形以外,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其作用在于扩大法规制度的调整空间,增强法规的适应性。

二、责任追究

本条规定,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关于“情节轻重”

本条所称的“情节”,一般是指有关违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经过以及目的、手段、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等等。情节是党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裁量和决定处分轻重的基本依据。通常将情节分为规定情节和参考情节,即法律上对应称之为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前者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纪轻重的事实情况,包括从重处分情节、加重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和免予处分情节五种情况;后者没有明文规定,大多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反映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违纪的个人或者单位自身表现程度,一般情况下,只是作为参考的量纪情节。一般来说,判断违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环境和条件;二是违纪的手段和方法;三是违纪的动机;四是违纪行为的后果;五是违纪后的认识和悔悟、纠改程度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和运用。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是指有关组织和机关对相关人员所犯错误作出的批评和提醒。批评教育是针对情节最为轻微的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2.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一种重要的追责措施,目前尚无系统规范组织处理措施的专门法规,在不同的党内法规中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综合现行党内法规关于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看,组织处理的种类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3.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违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违纪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严重的违纪党员。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暂时留在党内,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以观后效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纪,已经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清除出党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经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者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政纪处分

政纪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其内容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了违纪违法,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纪违法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警告适用于违反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降级,是一种降低违纪违法行为人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降级适用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撤职,是一种撤销违纪违法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除名、辞退、调离等处理的,仍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开除,是一种解除受处分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的制裁方式,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其原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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