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内容如下: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1吨=962升
(二)啤酒1吨=988升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
本条是关于计算单位换算标准的规定。
与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中吨与升的换算标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实行从量定额等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实际中,这些应税消费品可能是以吨或者升为计量单位,而吨是质量单位,升是体积单位,两者之间没有一定的换算规则,没有必然的可比性,必须引入密度才能完成换算,不同密度的物资,其换算标准是不同的。为了便于税收征管,结合各种物资的一般密度,本条明确了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计量单位中吨与升的换算标准,即黄酒1吨=962升;啤酒l吨=988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