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为起征点的确定主体,同时为避免造成误解,明确规定,“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从理论上来说,无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多少,都应当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但是实际经济活动中,有些纳税人规模小、分布散,应纳税额非常小,从税收征管技术和成本上来说,若要照章全额征税,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都不方便,也无必要。所以有必要规定一个起征点,对于低于起征点的征税对象,免征增值税,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条对增值税的起征点作了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增值税起征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确定,需要考虑税源分布、纳税人数量和规模、税收收入规模、征管技术和水平等多种因素,随着各种考虑因素的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为保证条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本条没有直接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而是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为起征点的确定主体。之所以增加国家税务总局,是考虑到起征点属于具体的税收政策,更涉及具体的税收征管,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参与。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顾名思义就是征收增值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就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只是国家对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进行了豁免,属于税收优惠。纳税人可能还要履行除了缴纳税款之外的其他有关纳税人的义务,这与“不征收增值税”的概念不同。通常所说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是指所对应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负有增值税方面的纳税申报等义务。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只要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全额征税;而免征额顾名思义,就是免于征收税收的额度标准,对于低于这个标准的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是2000元,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则其只要对1000元(3000元一2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则其应就3000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只就1000元(3000元一2000元)缴纳增值税。原条例没有明确指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实践中人们往往将起征点误认为免征额。所以为了避免将起征点误认为免征额,新条例对起征点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