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本条是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的规定。
本条增加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同时将原条例的“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额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和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委托加工数量乘定额税率加材料成本加加工费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所以没有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故本条只规定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