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是关于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的规定。
与原实施细则第一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表述上更加规范。根据法律位阶层次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下位法是为了更好地执行上位法所作的细化规定。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起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细则应由两个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实施细则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并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改、公布实施新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新条例的施行。
新实施细则根据新条例的修改内容,结合消费税征管实际的变化情况,对新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和相应细化,使新条例更易于理解,增加了新条例的可操作性,以利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更好地执行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