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44°c 2023-10-2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旨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资格划转的问题。

释义和理解

原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该规定容易被理解成纳税人必须先经过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因此,在征管中容易产生争议。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出台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办法,对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制度,辅导期结束后如不符合条件的仍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5〕165号文件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鉴于此,此次细则修订时,吸收了现行的两个规定,并将其表述成“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含义是,新办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但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回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税收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