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本条规定的是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体现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在本次修订中没有改变。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如:某书店本月的图书销售收入为113万元(含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该书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不含税销售额=113万元/(1+13%)=100万元
销项税额=100万元 ×13%=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