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
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