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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8°c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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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保护、利用好表层土。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这里土指的就是表层土,是宝贵的基础性资源。表层土是指土壤剖面中最靠近地表的一个层次,该层土壤富含腐殖质,一般厚度20~30厘米,黑土和黑钙土则有50~100厘米。表层土是土壤层中含有最多有机质和微生物的地方,是地球上多数生态活动进行的地方,也是植物大部分根系生长、吸收养分的地方。据估计,一般条件下,每形成1厘米的土壤大约需要100~400年的时间,也就是,每形成30厘米的耕作层大约需要3000~12000年。特别是在生态脆弱地区,表土一旦被破坏,生态也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保护和利用好地表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对表土进行分层剥离、集中存放并进行苫盖等保护,施工结束后回填或用于渣场覆盖等,从而为植被恢复和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二、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一是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开挖和占地面积,减少地表扰动,提高土石方的利用率,从而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减轻水土流失;二是要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地貌植被,增加地表抗蚀性,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径流汇流时间,加速地表水入渗,有效补充地下水;三是要对废弃的砂、石、土、渣、矸石、尾矿等存放地,通过采取遮盖,设置拦挡、排水沟、沉沙池、坡面防护等措施,减轻地表水的冲刷。对在沟道设置的废弃砂石土渣存放地,还要做好上游集水区防洪排导工程措施。同时,还要确保这些工程措施的稳定、安全,保障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设施免遭损坏。

三、减少土地裸露,增加植被覆盖。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快速增加地表覆盖,减少水土流失。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对具备复垦条件的闭库尾矿库,要采取整治措施,尽量实施复垦,恢复种植农作物或者种植林草,增加植被覆盖。

四、在干旱缺水地区要充分利用降雨资源。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主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有,一是采取防风固沙措施,增加植被覆盖或提高地表糙率,降低风速,防治风力侵蚀,控制风沙危害;二是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和集雨工程等,如水池、水窖、透水砖、渗水井等,集蓄降水资源,减少地表径流外排,减少开采和消耗,提高降水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补充地下水,从而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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