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1°c 2023-10-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由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要求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本节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要求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从决策事项、依据、过程到结果都要求公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由决策机关公开

根据本节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对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决定。行政首长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由决策机关进行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20日内公布

为了保证公民及时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避免决策机关拖延公布甚至不公布,本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公布。20日的起算时间是自决定做出之日起,至于决定做出之日如何理解,一般是指政府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文件上署名,表示正式同意之日。

三、公布的方式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在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发布。决策机关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