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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3°c 2023-10-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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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的行为。即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可以佩带枪支的人员、配置枪支的单位以及枪支管理、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的即属于违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这里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这里的管制器具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相对于管制器具,管制刀具是我们多年来约定俗成的概念,且有其特定的范围。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正在酝酿着对管制刀具的改革,所以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弩等,并采用管制器具的概念,因此,本法将原条例规定的管制刀具改为管制器具,但管制刀具属于管制器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管制器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其中,弩是在弓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主要由弩弓和弩臂两部分组成,弓上装弦,臂上装弩机,两者配合而放箭。弩和弓相比,更利于瞄准,命中率高,射程远,杀伤力大,是具有相当威力的远射武器。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即构成本款规定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二是必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以下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公共活动的中心场所,如中心广场、会堂;商业服务场所,如商店、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体育场所,如体育场、运动场;风景浏览场所,如公园、名胜、古迹;交通场所,如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列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E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有些少数民族公民佩带刀具乘坐火车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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