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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9°c 2023-10-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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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包含了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条规定了各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义务,主要达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可以汇总、掌握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了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方案;二是通过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能够让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充分、清晰地了解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从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时间。也就是说,各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之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而不能迟延公布或者不公布。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制度安排。既考虑到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政治生活实践,也考虑到了目前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从而可以更好的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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