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与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多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法律手段严厉禁止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在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时,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就是打击那些为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的行为,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正是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使卖淫嫖娼活动愈演愈烈。因此也是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一个重点。为了加大打击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第三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都是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及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从法律修订过程看,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介绍和容留卖淫嫖娼的行为,没有规定引诱卖淫的行为。1991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增加了对引诱卖淫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这是根据同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实践的经验制定的。也正是由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引诱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将许多过去没有卖淫经历的妇女拉下水,使她们开始走上了从事卖淫活动的罪恶之路。所以对实施引诱卖淫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也必须同容留和介绍卖淫活动一样给予严厉的打击。
本条中规定的“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者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经历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在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在他们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如果从事了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就应当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偶尔从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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