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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49°c 2023-10-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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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宣告、送达、抄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公安机关制作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向被处罚人宣告,并送达给被处罚人,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必经程序。如果能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当场宣告,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不能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送达被处罚人。交付和送达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未交付和送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条有四层含义:(一)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本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所谓“当场交付”是指与被处罚人面对面交付。既可以是当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向被处罚人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可以通知被处罚人到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和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告后,经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即视为当场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应当记录在案,视为当场交付。

(二)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本条规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形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几种方式。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机关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直接交付给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其成年家属签收。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公安机关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本条规定了送达的期限,即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常用手段,几乎每天都使用,为了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效率,使治安案件尽快得到处理,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是应当的,也是能够办到的。

(三)决定给予被处罚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执行拘留具有强制性和即时性。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公安机关当场交付给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人的,除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由公安机关立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家属及时了解情况,避免不必要的心理恐慌,有利于社会稳定。

(四)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治安案件有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的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侵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有被侵害人的,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个总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有利于惩治违法,弘扬正气;有利于治安案件结果的公开、公正;有利于得到被侵害人的理解,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被侵害人是指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有关组织。“抄送”是指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被侵害人。本法虽然对抄送没有明确期限的限制,但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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