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本条是关于检查笔录制作的规定。
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进行场所、物品、人身检查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检查过程、结果以及相关程序和实体事项的文书。对于治安检查是否需要制作检查笔录以及如何制作检查笔录,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对于检查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人民警察为了迅速查明案情,正确进行处罚,可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进一步调查方案如何确定或者处罚决定如何做出等问题。如果在检查中出现警察违法的现象,不仅可能影响检查的准确性,还可能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威信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检查不能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在检查后应当尽量不要占用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就需要对相关的检查事项进行固定。通过检查笔录记载检查事项以及检查的进行情况,可以规范警察的检查活动,固定和保存检查获得的相关证据,将警察主观检查获得的信息,通过固定的载体和形式记录下来,变为客观的证据形式,为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提供稳定的依据,便于人民警察、当事人进行查对,也便于在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制作检查笔录。一般来说,检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的事由、范围、时问、地点、检查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在场情况。比如被检查人及其亲属、见证人是否在场,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2.检查的过程和结果。比如检查方法、检查事项或者检查范围内的基本情况、现场物品、痕迹等的清单、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其他线索,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在制作检查笔录时,如果有多个检查事项或者检查获得多项结果的,可以针对各个检查项目,逐项写明检查的要求、过程和结果。如果在检查的时候,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对检查提出意见或者看法,或者对某些事项作出说明的,也应当记录在检查笔录中。3.附录。在必要的时候,检查笔录中还可以包括其他对检查情况具有说明意义的事项,比如现场的方位和基本情况图、照片等。检查笔录的制作应当格式准确,内容翔实、可靠。
第二,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在检查笔录制作完成以后,应当交由被检查人和见证人阅读,如果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不识字的,应当读给他们听,对其中存在的疏漏、错误等进行补正,并在补正的地方按手印或者盖章,表明该处已经被修改。如果对检查笔录没有异议,上述人员应当在笔录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笔录的记载属实。
签名盖章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据。而且,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签名盖章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以后查处治安案件的时候,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证明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参与检查或者见证检查,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督促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第三,如果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比如,有的被检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当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人民警察就可以在笔录上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根据本条的规定,被检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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