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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7°c 2023-10-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法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的

规定政府采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的规定。

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澳大利亚的悉尼市为举办2000年奥运会建设了大量的体育场馆,根据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所有场馆必须由本国企业承建。**1933年颁布的《购买**产品法》(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之一)开宗明义规定“扶持和保护**工业、**人和**投资资本。”并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产品法》的义务。例如,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构时,60%以上的资金必须购买**产品,而且车辆必须最后在**组装;各州如果接受联邦高速道路局的补助,必须使用**生产的钢铁等。**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产品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再如,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避免,但由于对外采购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国内企业发展,有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此,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中标的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偿,即政府采购补偿交易,具体形式有,规定购买国内产品的比率、转移技术、在国内投资、协助本地产品外销或其他类似条件等。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都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货意识普遍不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市场开放,外国产品和供应商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市场日益丰富,而且外国产品的质量普遍较高。一些预算单位只要具备支付能力,一般是优先购买外国产品。即使有的国内产品完全能够适用其需要,而且也具有价格优势,也不愿意购买。在许多机关,小到铅笔,大到电梯,都是国外名牌产品。这种做法直接冲击了国内产品的市场,加剧了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有悖政府采购的精神。

我国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是一项紧迫性任务。下令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其支持方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完全不同,是给予商业机会,扶持优势企业,增强其竞争实力。这种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政府管理企业的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期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内企业整体上竞争能力不强,就业压力加大,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利用关税和行政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力度逐步弱化,迫切需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予以保护,给予支持,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当前,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开始承担应有的义务,但是,我国在申请入世时,只是承诺要签署但并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近期还不受WTO规则和《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即使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也是有保留地开放,对未开放的领域还可以继续实施保护。从长远来看,我国最终要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为此,我国应当利用好这个时间差,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保护和促进作用,培养一大批有竞争实力的国内企业,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综合上述考虑,本法将采购国货作为一条重要条款专门作出规定。

释义

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只要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应当采购国货。

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条规定了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明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必须要进行采购,但国内无法提供,或者国内虽然能够提供但商业条件极不合理,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前者是迫不得已,后者则是无法承受,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外采购,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这里涉及保密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作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3、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而是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界定方法还有待国务院依本法规定另行制定。

理解要点

本法关于购买国货的规定非常重要,从某种程序上讲,购买国货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由于国货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一项工作,国家要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法只是提出了采购国货这一原则要求,对国货的认定、合理的商业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法实施前后,国务院将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识本国工程和服务

货物因具有流动性,因此有本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之分。工程和服务都在国内,不能流出国境。因此,工程和服务本没有本国与外国之分,只有承建人或服务者是本国供应商还是外国供应商之别。本法规定的本国工程和服务的含义是工程和服务合同应当授予本国供应商。为了表述上的方便,统一称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称为国货。无论哪种表述方式,含义都一样。

2、要增强国货意识。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通常只要求满足基本需求,不是要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则都有质量要求。因此,只要国内已有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购国货。采购国货应当作为优先目标。**联邦采购条例中规定,当政府采购的原则与政策目标冲突时,应当优先实现政策目标。其实际意义在于,采购国货是国策,只有采购国货,国货才有市场,才有发展,才有提高,才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自行生产的产品门类齐全,工程和服务提供者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采购国货的条件。

3、制定国货的认定标准需要时间,有关部门应作出指导性规定。

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原产地标准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本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通常为50%以上),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由于本国货物品种繁多,各具特点,要在短时间内出台具体规定,很困难也不现实。但是,为了尽快将本法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指导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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