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事项变更的规定。
1996年的《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此次对该条的修改主要有两点: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原《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变更的事项是须经批准还是报备案,规定得不清楚。这次修改,明确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和合伙协议要经过批准。这与一般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变更报批是一致的。
(2)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要报备案。这里的住所是指工作场所,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租房办公,因房屋租赁关系经常会发生变动,导致一些律师所不得不经常变动工作地点,如都要报批准太烦琐,而且也没有必要。因此,该条规定不需要批准,只须备案。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迅速,经常会有合伙人加入或者其聘用律师因业绩高等原因升任合伙人,事事报批准没有必要,因此,只要求备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备案,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变更一定要报备案,管理部门要掌握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以便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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