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本条是关于军队律师的规定。
军队律师是指军队内部设立的、专门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军队律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律师,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面向社会执业的社会律师相比,军队律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从身份上看,军队律师是具有律师从业资质的现役军人,既是律师,同时也是现役军人,具有双重身份。(2)从职责上看,军队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为军队首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办理与军事审判有关的法律事务、协助处理军队内部法律事务以及国际军事交往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为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国防安全服务。军队律师的执业范围是军队内部的法律事务,不能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从执业活动的性质上看,军队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与社会律师的执业活动截然不同,因此军队律师不能收取服务费用。(4)从管理上看,军队律师除应遵守律师执业准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外,还必须遵守军法军纪,接受军队的管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的军队都设有军队律师,一些国家的军队律师制度甚至有上百年的历史。军队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军队法制建设服务,为国际军事斗争服务,其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的军队律师是在1978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为了推进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海军及济南军区率先设立法律顾问处,开始军队律师的试点工作。1987年,军队批准现役军人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加快了培养军队内部法律人才的步伐。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在军队设立司法行政工作部门,主管军队律师工作,并要求各单位尽快完善军队律师的工作机构,健全军队律师队伍。199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军队律师的职责,自此我国的军队律师工作走人规范化和快速发展的轨道。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军队律师迅速壮大,军队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军,推动军队全面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军队律师制度立足军情国情,继承发扬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同时又借鉴了外军的有益做法,具有鲜明的特色。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担任首长和军队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首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接受军队内部单位和人员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诉讼和仲裁、调解活动;(3)依法参与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诉讼活动,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4)接受首长指派及军队内部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理或者代办公证申请、合同谈判、财产租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5)接受聘请,担任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6)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代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7)对部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等。军队律师的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律师法》对军队律师进行指导、监督,军队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军队律师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包括军队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立、对军队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组织指导军队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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