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本条是对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的规定。
合伙人退伙时,在依法进行退伙结算确定应退还的财产份额后,就面临着如何将该财产份额退还的问题。实践中合伙人的出资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甚至用劳务出资。采用不同出资方式的合伙人,在退伙时所希望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是不一样的,如以实物出资的往往希望能够返还原物,以财产权利出资的希望能够返还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以货币出资的希望能够退还货币,等等。
同时,实践中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由法律笼统规定单一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是不合适的;如果法律规定财产份额退还办法以退还原物为原则,那对于依靠某一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才能存在的合伙企业来说,实物或者财产权利出资人的退伙将直接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同时对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来说原物返还根本不可能;如果法律规定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以返还货币为原则,当退伙人是以非货币财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出资时,不允许其取回其知识产权,也可能是不公平的。
因此,本法对退伙时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规定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即由合伙人协商选择最适合的办法。全体合伙人可以选择退还货币的方法,也可以选择退还实物的方法。
有一点值得注意,依据本条规定,退伙时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完全由合伙人意思自治决定,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虽然本条列举了退还货币和退还实物两种方法,但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如退还财产权利,也应当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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