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本条是对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
合伙人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问,因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投资的行为。实际中,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可能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资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大经营规模,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在经营中也有一些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合伙人减少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导致合伙人依法将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财产撤回从而使合伙企业资产减少的情形。合伙企业虽然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权利,但现代合伙企业也倾向于保护合伙企业财产一定的独立性。因此,越来越强调合伙人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合伙人如因转让财产份额或被法院执行财产份额而减少出资或因其他原因减少出资的,必须依法。减少出资应是针对全体合伙人而言的,即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减少,如同投资一样,也应相应的进行协商、资产评估并修改合伙协议等程序。因合伙人减少出资导致合伙企业资本减少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公示交易相对人。
增资使企业增加资本经营额,减资使企业减少资本经营额,两种情况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影响到每个合伙人的利益,前者要求合伙人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更多的资产投入企业;后者可能使自己在企业的收益有所减少。这类事项属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果协议对此有规定的,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对此无规定的,就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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