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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64°c 2023-10-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以及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2款是本次修改增加的内容。

一、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生产者发展食品规模化生产,鼓励食品经营者发展食品连锁经营、配送。

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是食品行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对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发展水平不高,食品生产经营的集中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涌现出一批达到良好生产规范、有实力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的比重还较低,小企业、小作坊、小摊贩仍然占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多数。这种状况不利于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集中度,有助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控制,有助于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从而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包括生产组织的规模化和生产能力的规模化等方面。促进食品规模化生产,不仅有利于提高食品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改善食品生产条件,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提高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水平。

连锁经营是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经营单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策略、统一价格和统一核算,共享规模效益,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包括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等形式。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在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人们熟悉的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的经营模式就是典型的食品连锁经营。由于发展时间短,现阶段我国连锁经营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突出表现是企业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不高。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防止不安全食品进人消费领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治本之策。

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一个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是包含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等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在内的有机整体。食品的配送与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密不可分,食品的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必然伴随着食品配送的发展。实现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必须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和配送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的具体办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减少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为促进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创造良好环境。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也称第二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二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根据投保人是否自愿,可以分为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和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综合平衡各方面意见,为了分散风险,增强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从实际出发,不增加企业负担,本条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作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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