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与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较,新修改的本法第四条增加规定了第四项“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项“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和第十项“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删去了原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第四项“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修改了有关的事项。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所作的相应修改。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分述如下: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不再从事金融监督管理,因此该项的表述已不太合适,所以作了修改,并将其作为职责的第一项。所谓“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在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开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说来是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职责与本条第二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用的调节过程。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要通过存款准备金、确定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这一目标。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最主要的职能。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通常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与管理人民币也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是国家的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人民币的发行,还要管理好人民币和流通。依法及时收回、销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敌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5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尚未形成。当时,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量并不大,尚未形成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当时还未出现。现在,同业拆借的业务活动已十分普遍,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普遍增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都已形成,需要规范化管理。因此,此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规定了此项职责。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过去这个问题不突出,因此,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没有单独列这一项,解释上包括在该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后,该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要分清职责,这个问题突出出来了,明确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很有必要。因此,本条单列了这一项。
外汇存储、外汇的汇出汇入、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等活动,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具体说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行管局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之间的买卖、兑换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和兑换的交易市场。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国家的黄金储备,还负责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黄金的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等。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机关、海关等单位在金银管理中有相应的职责,但黄金市场主要、并且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本条明确规定了这项职责。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它是国际收支最后结算手段的可兑换货币,其主要作用是:国际收支逆差和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汇率。一般包括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可兑换货币。黄金储备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支付和维护货币信用而储备的金块、金币总额。虽然黄金的作用目前已削弱,但仍然是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和国际结算的最后手段。一国黄金储备的多少关系到它的国际支付能力和本国货币的国际信用。因此,外汇、黄金始终是稳定纸币的重要储备,为了集中储备,调节资金,改善结构,稳定金融市场的币值,各国银行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负责掌管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外汇、黄金的买卖业务。例如,韩国银行法规定,韩国的中央银行即韩国银行经财政部认可,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和外汇储备;办理外国金融机关、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以其代理机关或者国际联合机构的存款;贵金属交易。为了实现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便于国际间的支付,本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此项职责。
八、经理国库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被授权经理国库,即财政的收支由中央银行代理完成。同时,那些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有关款项交由中央银行保存,中央银行对此一般不支付利息。金库存款、行政事业存款构成了中央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当有经理国库的职责。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或者商业银行联办的票据交换所进行结算,其差额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在各商业银行账户上转账实现。因此,本条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过去,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职责。按照国务院"三定"的规定,金融体制改革,将过去由国家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加强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提高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要设立反洗钱局,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决定它有能力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预测,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营运在比例关系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服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要求。同时,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行政管理,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促进货币流通正常化,保障宏观决策的顺利实现。
中央银行应当定期公布自己的业务状况,将资产负债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这样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的信誉地位,有利于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以便各界分析研究这些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界、金融界拟定自己的经营计划,预测未来的经济形势,确定他们的经营方针和策略。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主要有: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机构、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等。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一项是兜底条款,包括了现有的但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列出的职责,也包括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以后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是指为完成本条所列的各项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从事各种具体的业务,主要是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达到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可以归纳为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三个方面的职能。如:“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为发行的银行的职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以及“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是政府的银行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