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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4°c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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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63条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一、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按照前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如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规定。其次应当符合按照食品的分类制定的分类标准,如进口的伏特加酒除不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还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如果进口的某种食品,国家通用标准中没有包括或者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标准,那么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该食品就可以进口到中国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我国消费者食用燕窝已有很多年的历史,但我国不自产燕窝,这种食品主要从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进口。燕窝中主要污染物质是亚硝酸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虽然规定了亚碳酸盐的限量,但只规定了四大类食品的限量,即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饮料类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显然燕窝不在其中。为了解决燕窝的进口问题,2012年2月,当时的卫生部给负责食品安全的有关部门发了一个函,即“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全文如下:“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从此我国对进口燕窝中的亚硝酸盐有了一个临时限量值标准,从而使燕窝的进口没有障碍。以后再遇到类似燕窝这样的食品进口,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该食品就可以进口到中国来。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较原法第63条的规定有了较大改动。原法第63条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要求进口商要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准进口。而本次修改,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个标准认可后,一般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一个公告,该食品就可进口。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取消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许可,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关于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按照本条规定,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办理。本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要经过许可,是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新加的内容。原法第63条只强调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要经过许可。理由是:国外或者境外一些制作食品的原料在我国从没听说过,例如二十几年前,以原产非洲的多年生草本植物――芦荟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在我国还没有出现。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对首次进口的添加了芦荟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加以许可后方可进口。

对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也是保障我国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根据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1)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2)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3)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到我国,对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才能允许该食品添加剂进口。根据2011年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例如,进口商首次进口一种新的食品洗涤剂,这个品牌的洗涤剂在我国市场上从没出现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对这个品牌的洗涤剂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经许可后方能进口。

三、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检验

依照前条规定,所有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了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所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对于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经过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进口的许可并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进行检验。由于“三新”产品的检验更加关乎我国的食品安全,所以本法要求对“三新”产品的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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