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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71°c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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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内容如下:

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险公司违法属于法人违法。法人违法是指法人意思表示机关的行为违法。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关。因此,保险公司违法,除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各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罚:1.违反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2.违反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超额承保的。3.违反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4.未按照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存保证金的,或者违反这条规定动用保险金的。5.违反保险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6.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或者分立、合并的。7.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按照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9.未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10.未按照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取公积金的。11.未按照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12.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利用保险公司资金的。13.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或者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或者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14.违反按照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未将应当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15.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16.未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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