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特种物体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物体不包括船舶和浮动设施。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时,由于船舶操纵能力、航道条件、助航设施等方面的限制,航行与避让比较困难,对周围船舶及设施构成一定威胁。为了保障安全,事先应认真、周密地拟定航行的航路、时间,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特种船舶及特殊拖带进行护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它能维护现场的通航秩序,疏导过往船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处置各种危险情况,保障被护航船舶及周围船舶及设施的安全。因此,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载运、拖带方案(含相关安全措施)予以审查,重点审查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若认为必要且可行,则应予以护航。否则,不予护航,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同时说明理由。护航实行自愿申请、有偿服务的原则,船方应在护航申请获准后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