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本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为违法行为,其中伪造、变造前述证书或证件系犯罪行为。
本条所述的证书、证件,均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法定舶检验、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船舶证书或文书,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和有关适任证件(包括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以及船员出入境身份证件。
本条明令禁止不论船舶、船员或者任何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上述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