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渡口从事摆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本条是关于从事摆渡的工作人员和渡口船舶的规定。
一、本条所讲的渡口从事摆渡的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摆渡工作的驾驶、轮机人员和渡口的安全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高低,安全责任意识的增强,直接关系到渡运的安全。如果其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就可能盲目或者违法进行渡运,一旦出现紧迫危险,很难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挽救危局,极易造成群死群亡的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渡口从事摆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渡口的摆渡工作。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一款中“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指除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二、渡口船舶是指直接从事渡运的船舶,它同其他运输船舶一样,必须满足相关的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同时,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