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本条是关于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及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由于危险货物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不仅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很难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实践证明,事先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对于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措施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不仅可以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在事故发生后也往往可以起到良好的控制事故影响和减小事故损失的作用。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及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控制和减小危险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因此,本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包括防止、控制、监视、清除等防治危险货物事故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和就遵循程序的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消防等部门的意见。预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分工;事故发生处所的有关人员应采取的初步行动,如报警、控制灾情和尽力消除险情等;动员港口和其他有关力量协同救灾的步骤;遇险人员位置的通报;应急的组织工作,包括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人;通信设备;联系方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品名及存放位置的清单;演习制度。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践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应印刷成册,发给每一位有关的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应急预案的初步行动要点,如报警、控制灾情以及各种急救设备的存放位置等,都应在各码头、泊位的重要位置以醒目的布告牌明示于众。同时,应将预案,特别是报警信号、逃生路线以及在船舶遇险时应如何求救等,通知每艘停靠在码头、泊位的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及载运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等,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预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的职责及分工;事故发生处所的有关人员应采取的初步行动,如报警、控制灾情和尽力消除险情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急的组织工作;联系方式;应急救援设备、器财的品名及存放位置的清单;应急部署表及船员应急卡;演习制度等。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践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应急部署表应张贴在规定醒目位置,船员应急卡应发放到每一名船员。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海事管理机构应该督促、指导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检查预案的实施情况。
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是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后采取应急行动的物质保障,应急行动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因此,本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应以满足应急需要为原则。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救生、防污、检测、报警和防护等方面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就根据码头、泊位的实际情况、装卸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事故风险以及水域环境的敏感程度等情况,具体确定码头、泊位应配备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种类、数量、配置地点等。对于大型的危险货物作业区或装卸危险性较大的货物的码头、泊位等,除配备常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船、消防车、清污船等大型专用设备,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就根据船舶吨位、构造及载运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数量等具体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种类、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