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时限的规定。
一、为了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作业和活动的及时进行。本条一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0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及批准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遇有山体滑坡、崩岸、水位陡降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沉没等紧急情况,航道断航或严重碍航,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