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要求船舶到规定的码头、水域或海事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水域停泊。
三、船舶拒不改正的,包括拒绝改正和拖延改正两个方面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强行拖离。海事管理机构可用海事巡逻艇强行拖离,也可由海事管理机构征用或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拖离违法船舶,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因拖离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拖带费、通信费、保险费、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