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城市园林水域是指城市内可供游船及其他供人们游览、娱乐的移动装置航行,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的景观或游乐设施的水域。
本条规定与旧条例第56条的规定也基本相同。旧条例第56条规定,“城市风景园林水域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专用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其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厂矿企业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本条例与旧条例不同的是:1、删去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专用水域;2、将“城市风景园林水域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专用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其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厂矿企业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改为“城市园林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增加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城市园林水域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对城市园林水域的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2、《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于城市风景园林水域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专用水域的主管部门是多层次的,厂矿企业无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的权力,显然,旧条例第56条的有关规定与《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是不相符的,应当予以修改。因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园林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3、虽然在城市园林水域进行的交通活动主要是游览、休息、娱乐和进行文化活动,但同时也是水上交通活动,因此,本条例规定城市园林水域内的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