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属补充性条款,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
二、如果同一行为既违反了《条例》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在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给与行为人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两者并不矛盾,也不冲突。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
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