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本条是关于现场申请登记和撤回登记申请的规定。
一、现场申请登记。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申请登记的地点,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这便于登记机构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无法亲自完成手续复杂的登记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场代其进行登记申请。
二、登记申请的撤回。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登记申请的撤回。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登记完成前,即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虽然条例规定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但是双方申请登记的,一方能否申请撤回?是否必须双方共同申请才能撤回登记申请?目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