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是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的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方便作为重要目标,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统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中心城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确定住房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城市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三、根据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程序是:第一,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规划审批机关,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第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提请审查。第三,依据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四,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依法将城市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五,规划上报审批机关后,由审批机关授权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在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即省会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其他所有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都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