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本条是关于禁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由此可见,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也应属于规划区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不仅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要遵守城乡规划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也应遵守这一法律。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目前一些地方经常发生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行为,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为保证城乡规划能够依法有效实施,本条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