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生效时间,也称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本法规定的是从何时起开始生效。本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公历1985年4月1日,即从该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该施行日期仅仅对没有修改的部分适用,不适用以后修改的部分,经1992年9月4日修改的条款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条款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修改决定中都有相应规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法的修改决定生效前发生的专利管理、专利申请等问题,应执行当时法律的规定。
二、本法和对本法的修改决定自颁布至施行均间隔一段时间。本次修改决定自颁布到施行间隔十个多月的时间(颁布日期为2000年8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1年7月1日)。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次修改决定施行以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依据修改后新的法律规定对原来的一些规定进行修订,而修订工作则需要一定的时间;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修改后的法律也有一个学习、掌握的过程;修改决定颁布以后也有一个向社会宣传、普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