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此,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同时,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该条例,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使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组织形式,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来讲,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这样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更加有保证。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以上规定列举的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当然适用以上规定,负有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为此,本条作了这一规定。
具体来讲,个人独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项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二)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在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后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1999年l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招聘职工和辞退职工手续时,也应当向应聘、被辞退人员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三)进行保险费缴费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具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和条例。此外,为了更具体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区按照试行办法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计划到本世纪末,要有90%的市县实现改革。该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因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属于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地区,就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1995年l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l%。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已在一些市县实施该试行办法,计划到本世纪末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要扩大到全国各个城市。因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试行该办法,还应当按照该试行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条例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将过去实行的由企业发放职工养老金等费用转变为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企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由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即由企业转向社会,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有利于广泛筹集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