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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6°c 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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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主旨

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经营活动及偿债之前企业财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清算期间经营活动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就是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对企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对企业拥有的债权及时收回。在查实公司全部财产和负债的基础上,根据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及企业的其他债务。清算结束,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的资格消灭。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以便及时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因为在清算期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就会增加新的债权和债务,就会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进行及时统计,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期间拉长,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与他人签订了新的经济合同,由于合同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只有在合同到期时才能实现,这样就会延长清算的时间。当然,本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开展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允许的。这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比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前已经签订的在清算时尚在履行的合同,投资人作为清算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都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已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活动。

二、对偿债前企业财产的规定。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要进行清算,就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清理财产,了结债务,以保护职工、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是有双重保证的。一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二是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体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同时,本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只要债权人在五年内向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既然本法对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许多规定,为什么还要作本条的规定呢?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偿还债务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在清算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就会减少,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方法,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本法规定了上述保护债权人的救济手段,比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其债权,但是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甚至会因表面上投资人没有足够的个人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拖延不能偿还,所以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为了保证本条规定的落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本法对此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既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包括不得转移、隐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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