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在可能发生金融风险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监督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往往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等审慎经营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反映,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发生挤兑,尤其是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陷入困境,甚至可能造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瘫痪。中国人民银行担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问题严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情况下,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享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是必要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体制改革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只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权对金融机构从事的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有关的业务活动检查监督。因此,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对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要事先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