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8°c 2023-09-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主旨

本条是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以及非法使用人民币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未作修改。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受法律保护,对人民币进行伪造、变造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伪造人民币是指模仿真的货币形象,非法印刷、影印、描画、加工制作人民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也称“假币”。用伪造的货币冒充国家统一发行的法定货币,以假乱真,投入市场流通,是一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变造人民币是指采用揭张(即将纸币正、背面揭开)、剪割拼凑、涂改面额等手段制作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的目的,在于以一张变为两张或经过分割拼凑、涂改币面,以少变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变造人民币也是一种破坏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种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回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都是故意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法律所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使用工具或将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从一地携带到另一地的行为。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这里的“持有”是广义的,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且包括通过他人传递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非法保存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支付、汇兑、储蓄等使用行为。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破坏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为法律所禁止。运输伪造的人民币构成犯罪的,与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同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人民币必须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人在消费中找回了假币,不愿自己受损失而使用的,对一般数额不大的,不按犯罪论处,但应予纪律约束;对数额大的仍应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且人民币上印有我国的国徽,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一般情况下,公民对自己持有的人民币,不会故意去毁损。对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人民币残缺、污损的,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兑换、收回、销毁的制度。任何人因任何原因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尊严,确立人民币的威信和信誉,人民币的图样受法律保护,不得滥用。对此,本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法原第十八条变更为第十九条,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