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编制有关报表的规定。
会计报表是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反映在一定格式上的数字总结,是会计核算的一种重要方法、年度报告是根据会计报表和金融情况而形成的总结性财务报告,是对金融工作的全面反映。
会计报表做为银行重要的凭证,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内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虽然可以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等环节提供每个科目与账户的具体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分散,不能全面、综合地反映一定时期所有的业务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资产、负债的变化和财务收支状况,因此,必须及时地按规定对一定时期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编制会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以综合反映全面情况。其次,有利于检查与监督日常核算工作。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也是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的过程。通过归纳和整理有助于发现会计核算资料是否正确、完整,发现不正确的地方,应当及时纠正;对于不完整的地方及时补正。此外,为考核与检查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业务情况提供会计数据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做为中央银行,准确、及时地编制报表不仅能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提供数据资料,也便于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这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1.内容必须完整。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报,不得任意取舍,内容应当完整,以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2.数字必须准确、真实。准确和真实是对会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报表的不真实,都会提供错误的数据,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因此,编制会计报表不能弄虚作假,应当反复核对,以确保提供报表的真实件。3.必须及时编制。只有及时反映财务状况,才便于有关部门准确了解金融业务的情况并据此作出对策。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据以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以及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为分析各项银行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损益表”可以称为损益计算书,是反映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期间经营结果的报表,一般包括收入、支出、本年度期间净收益(或亏损)三个部分。损益表编制的目的在于总结和反映全年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利润等情况,以便比较收支,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变化的原因。“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变动表、人民币发行业务报表、经营国库业务报表以及其他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人民银行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人民币发行业务报表是人民币发行情况的报表,是总库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汇总编制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此基本上及时、准确地编制出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完成后,应当报送有关部门接受监督和审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便得到全社会的监督。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