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本条是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禁止性规定。
质量标志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企业,用以表明该企业的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本条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两种,即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这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