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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2°c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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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主旨

本条是对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对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以国家或者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得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如遇到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生育或者遇到其他社会困难等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的内容。

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是为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而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等。我国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包括生育社会保障和老年社会保障等。如在城市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建立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等。

生育社会保障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指妇女由于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生育社会保障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哺乳期母婴健康与收入保障、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措施以及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女的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性母婴平安保险等。

老年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对老年人口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帮助,保证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制度。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家财政以及社会政策和相应的调节手段,以立法形式确保老年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特征。社会性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互济。强制性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返还性指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属于在职期间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由社会代为积蓄,待进入老年后再返还给个人。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大致包括:(1)养老社会保险。指社会劳动者享有的退休养老金,是晚年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2)老年社会福利。是国家或者集体为改善和提高老年人口生活水平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项目。(3)老年社会救济。是国家或者集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口无偿提供各种生活帮助,以使其达到最低的生活标准的一项制度,如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吃、住、穿、医、葬)即属此类。(4)老年社会服务。指发展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老年人口对服务事业的需求,将随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以及老年人口高龄化而日益重要。(5)老年公共医疗。年龄越高,发病率和就医率就越高,生活自理能力就越低,因而对医疗保健要求格外突出。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保障标准取决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计划生育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可以有效降低民众对多生育子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期望,从根本上影响和转变民众的生育观念,树立民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从而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我国人口与资源的协调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城镇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较好,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城镇职工能够得到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就是在于农村尚没有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减少农民群众对其子女的物质依赖,对于促进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至关重要。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应当将有关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保障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措施纳入其中。在这一基础上,本法特别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目前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建立了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目前,一些地方都把养老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结合起来。如,有些地方规定,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按每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以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有些地方规定,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其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参加医疗保障的义务性、缴费标准的统一性、支付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需要。

所谓生育保险,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般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对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女职工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的支出。我国目前正在试行的生育保险,结合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通过实行职工生育、节育费用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节育的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目前全国有70%的县、30%的职工建立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实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职工因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以及不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实施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所谓社会福利是指,通过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者现金补贴,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改善人们的生活,保证个人和社会有发展的可能。社会福利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劳动者福利,可以通过货币、劳务、实物等形式实现。如,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许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群众实施的优惠优待项目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本条第二款是有关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的规定。

199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通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以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险项目,重点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同时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子女安康保险等帮助群众解决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目前的财力还比较弱,社会保障体系也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商业保险公司所开展的各类商业保险活动、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的补充。因此,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保险公司开办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一是指保险项目是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计划生育给群众带来的实际风险而专门设计的;一是指保险公司在设计和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保险时,适当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各保险公司在各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助和配合下开办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主要包括:独生子女平安险、母女安康险、独生子女婚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养老保险等。目前各种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金总额达60个亿,其中的16个亿为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费多是一次性缴纳,金额从400元到1000元不等。保费筹集多数采取地方财政拨一点、乡镇集体筹一点、群众拿一点的方式,以国家、集体缴纳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其中包括按政策应给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一些地方的保费完全由财政支付或从计划外生育费中支出。

本条第三款对开展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

在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劳动力是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要依靠。因此,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所在。我国虽然已经在城市基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还没有能够在农村建立必要的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近阶段也不可能强制采用一刀切办法,由国家全部负担。根据我国各地农村的发展情况、农民群众的养老需求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法规定了开展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为: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的收入差异也比较大,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减缓,农村的负担较重,因此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障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可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强行要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而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农村的养老保障尽可能地提供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一定要做好开展养老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养老认识,在资金、政策、信息等方面适当引导群众参加养老保障。

(2)采用多种形式的原则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依然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必要的集体供养、社会互相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这些养老保障方式有:鼓励群众参加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储蓄、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等。

(3)条件允许的原则

农村开展养老保障,必须从现阶段农村的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有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府和财政收入又比较薄弱,难以负担起农村养老保障的支出,这些地方即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障,也不会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所以,有条件的地方主要是指经济比较发达、群众参加养老保障意识比较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只有在农村自愿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开展起农村养老保障,使广大农民得到实处,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开展农村养老保障要重视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工作。农村养老问题首先是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这些家庭由于子女少,比其他家庭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我国各地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障的做法主要有:(1)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或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2)农民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补助性开支中列支;(3)按有关规定优先照顾;(4)有的按规定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但是,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多数地方是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独生子女保健费集中起来投保(一个独生子女的奖励金一般为每月5元左右,给到14岁,有1000余元),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由地方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些钱给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投保,如广东一些乡镇政府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每户一次性出资2000-3000元投保。由于投入的费用不多,这也导致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只能返还很少的一部分资金,可能与实际生活需要相差很远。这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还是在试点阶段,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形成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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