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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73°c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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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负责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是本条的立法依据。

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分发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及其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人口工作座谈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具体措施包括: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政府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复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监察、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要动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

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灾区等财政困难地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应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国家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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